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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國防部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二章請假種類及
標準第三條第三項國軍退伍之軍官、士官、士兵,
凡申請獲准入營或義務役士官、士兵 服役期滿退伍後,
再考入軍事校院畢業者,自任官 (職) 之日起,
其曾服役年資予以併計,按第一款規定實施慰勞假。
(一) 服役滿一年,自第二年起,每年七日。
(二) 服役滿三年,自第四年起,每年十四日。
(三) 股役滿六年,自第七年起,每年二十一日。
(四) 服役滿九年,自第十年起,每年二十八日。
(五) 服役滿十四年,自第十五年起,每年三十日。
難怪一堆老士官長 一放就是好多天的慰休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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